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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短“仇”长,老人留下的这份《立继嗣书》竟将家产全部留给女婿!几个女儿急了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22-05-11 14:03)    点击:123

无锡律师讲解案情

  老人去世前留下了一份《立继嗣书》

  竟声称将全部家产留给三女婿

  这下二女儿和小女儿可不干了

  都想从遗产中分一杯羹

  《立继嗣书》在法律上究竟有没有效力?

  撰写《立继嗣书》,保障身后事

  “我夫妻俩生养了四个女儿,考虑到年老生活上需要有人照顾,百年之后亦需要有人料理后世,为此立三女婿为子嗣,所有家产(包括土地房屋)由其管业,其他三女与女婿不得争执,特立此为凭。”2001年初,年逾70的杨某考虑到自己膝下无子,借着家族内部编撰族谱的契机,找到村里比较有威望的葛某、何某,在二人的见证下起草了这份《立继嗣书》,将所有家产交给了三女婿王某。

  《立继嗣书》引争议,家庭矛盾激化

  2002年,杨某因病去世,这份《立继嗣书》却引发了女儿女婿们之间的巨大争议。杨某的老伴李某因不满该份《立继嗣书》,多次与王某就财产问题发生争执。之后,李某由小女儿照料并于2017年去世。照料期间,李某签署《房屋赠与协议》一份,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赠与小女儿。2017年1月,我院判决,确认该《房屋赠与协议》有效。

  20年过去了,其他几位女儿对该份《立继嗣书》仍旧不买账,认为自己也有份继承遗产。于是在去年2月,杨某的二女儿与小女儿将三女儿及三女婿告上法院,要求依法继承杨某和李某所持的房屋拆迁所得利益(其中李某的财产份额已赠予小女儿),剩余遗产也应依法进行继承。

  我院经审理认为,该《立继嗣书》**中关于财产处分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杨某所享有的房屋份额应当由三女儿及三女婿共有。另李某在2015年签署的《房屋赠与协议》合法有效,故李某的房屋份额应由小女儿享有**。故依法判决涉案房屋由小女儿享有二分之一份额,三女儿及三女婿共同享有二分之一份额,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宁波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的立继嗣属于老一辈的旧思想,认为一定要有儿子传宗接代,所以将女婿以入赘的形式立为子嗣,法律上虽没有关于立继嗣的相关规定,但是部分农村仍保留该传统。传统思想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以及法律禁止性规定,老百姓有权依据意思自治处分其物权。杨某去世后,因其他家庭成员阻扰,杨某的墓碑上未刻上王某及其子嗣的名字,但族谱已将王某作入赘记载,所以应当尊重老人生前的遗愿。此外,李某作为房屋的共有权人,未在《立继嗣书》上签字,故其赠与给小女儿的涉案房屋的一半份额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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