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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收费高于价签标价构成价格欺诈,法院判决超市退一赔三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2-05-13 14:22)    点击:148

无锡律师分析案情

  近日,吴女士在淮上区某超市内购买鳕鱼、西红柿、哈密瓜等商品,在结账后发现结算价格和超市标注的价格不一致,被多收取钱。即找到该超市工作人员要求退还差价并赔偿,在和超市交涉处理未果后,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06投诉,市场监管局介入处理后,双方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吴女士遂向向淮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退还差价并赔偿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通过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无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本案中,被告超市在超市内标注商品特价,在结算时却按照原价结算,符合价格欺诈特征,属于价格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原告吴女士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应向其退还销售差价13.48元并赔偿货款的3倍,因货款的3倍赔偿额不足500元,故应按500元赔偿。最终经法院判决,被告超市向原告吴女士退还货款13.48元,赔偿500元。

  法官提示:消费者在超市购物时不仅要关注好商品的标价,在结账时更要看清账单,避免钱袋子的钱“偷偷”溜走,同时保留好小票或者发票,一旦发现被多收了钱,要及时留存证据。并向相关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作为商家在经营时,要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一旦价格发生变更,要及时更换,规范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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