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恶意透支信用卡拒还,被紫阳法院判刑!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22-05-24 16:33) 点击:232 |
无锡律师分析案情信用卡消费 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的常态 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 信用卡纠纷也日益频繁起来 案件回顾 2014年12月,紫阳县界岭镇张某委托陈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紫阳县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金穗贷记卡)。2015年4月,张某使用该卡透支15000元后一直未主动还款,2015年7月,中国农业银行紫阳支行从张某的另一账户划转本息1500元。截止2016年6月,张某仍下欠透支的本金14127.8元。 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银行工作人员先后通过上门、发送邮件、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多次进行催收,张某仍不还款。且张某在此期间更换联系电话不告知银行,断绝与银行的联系。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张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归还了全部欠款本息。 法院判决 紫阳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张某有坦白情形,且有悔改表现,故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法官提醒 信用卡是以个人信用作为使用卡的前提,信用信用,有信才有用。有的人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没有遵守国家及发卡银行的规定,超出自己经济能力过度消费,造成欠下的信用卡债务不能按照约定进行偿还,从而产生高额利息和滞纳金,个人信用也会受损,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大家在刷卡时一定要量力而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文章已同步到:
|